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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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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民事诉讼活动。这项制度对提高诉讼效率、及时弥补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维护司法判决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发挥积极作用。但是刑诉民诉在本质功能及追求价值的不同,加之现行立法仍不够完善,导致诸理论冲突和实践难题。修订后的刑诉法仍然未填补以往漏洞,其弊端日益显现,因而有必要从理论高度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反思。本文试图剖析新刑事诉讼法下是否应当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提出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刑诉法中明确规定的设想及相关建议。
一、精神损害赔偿未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理由及其反驳
刑事诉讼法在修改过程中受到极大的关注,有人曾提出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基本要求以及其他民事法律的精神,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新的刑事诉讼法,但最终未被新法所采纳。说明修改后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持否定态度,贯彻“打了不罚”“罚了不打”传统观念。反对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因主要有:从理论层面来讲,会导致双重处罚问题;从实践层面来讲,会出现众多“空判”现象。
很多学者强调,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金,不应当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一项在一次程序中同时追究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程序法制度,不仅要求被告人在民事方面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还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要求其作出与单纯民事案件相同的精神损害赔偿,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双重处罚的问题。该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因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后,被害人丧失了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没有诉权根本就不能提起诉讼,所以就不可能出现双重处罚的问题,法律不能因为不可能存在的危险而去剥夺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双重处罚问题是不存在的。
对于刑事案件用单纯民事案件经济赔偿标准判赔必然会导致“空判”问题凸显,例如在北京按照城镇标准仅死亡赔偿金一项而言,将近80万,按农村标准为将近37万。刑事案中许多被告是赔偿能力低的人,他们无力偿还巨额赔偿金,而导致法院判决执行难,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信誉。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空判”的出现,“空判”现象出现必然导致被害人上访、申诉问题泛滥,引发社会不稳定。此规定虽然有效的避免了执行难问题,但对被害人的打击是巨大的,被害人人身受到损伤但得不到精神损害赔偿,只因为提起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提起民事诉讼必然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此看来,当一个制度连存废都有争议的时候,何谈其积极有效发挥作用,提高司法效率呢?

  1. 精神损害赔偿应当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原因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未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新刑诉法解释》第155条规定:造成被害人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可知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范围。与之相对的是《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该法表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应当包含在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内。从法律位阶上看,《新刑诉法解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侵权责任法》是相抵触的,该条款应当因违反上位法规定而无效。
其次,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精神损害都是客观存在的,刑事案件损害程度往往大于纯民事侵权,故意杀人类犯罪跟交通事故纠纷二者均存在侵权行为,但对比而言,前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无法得到精神损害赔偿,而后者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再次,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新刑诉法解释》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范围仅限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或财物被毁的损失。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民在其人身权遭受不法侵害时,对精神损失有权要求经济赔偿且可得到法律支持。总之,当不法侵害没有上升为刑事犯罪程度时,其权利和救济包含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当不法侵害上升为刑事犯罪程度时,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救济均被限制在物质损失之内。受侵害程度越深得到的保护越少,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违背公平原则。
最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排除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仅使被害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被害人丧失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会使得被告人不再积极去取得被害人本人及家属的谅解,而且还降低了犯罪成本,更容易纵容犯罪行为发生,因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包含精神损害赔偿是必要的。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建议
针对目前刑法与民事法律在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意见分歧、排除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不合理性分析,从而得出结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纳入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应当明确立法、规定标准、设立国家补偿。
在《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使得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到合理的保护,从而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刑事诉讼终究不同于单纯的民事诉讼,因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应当相对低于于民事诉讼标准,应适当考虑被害人的过错,被告人的过失,以及其他因素等。如果按照较低的标准被告人仍然无法对被害人的损害进行赔偿,则面临“空判”的危险,而且被害人势必会上访、申诉,此时需国家出具相关政策措施,例如国家补偿制度,以最大程度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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