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论文提纲 论文写作 公文范例 教育论文 教育学论文 师范教育 学术论文     论文指导*
                     
 
   
   
   
   
           
 

当前位置:课件115学培吧(kj115.com)→

 
 
标题:论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标准
 
展示台

整理:课件115学培吧

湖北金鹰课件吧

简介:微课制作/重点课题/教育证书/论文发表/课件制作/

论文相关服务
 

 

内容:

论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标准

摘要: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标准有两个,即绝对的认定标准和相对的认定标准,同时对于相对的认定标准要进行价值判断,判断的依据是一般人生活中的常识、常理、常情以及法官的自由心证。携带凶器盗窃中的凶器不应该像携带凶器抢夺中那样进行严格限制,而应当是一个半封闭的体系,来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发展和变化。
关键词:凶器 体系解释 限制解释 价值判断
对于携带凶器盗窃如何认定,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不少的异议。为了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罪做出了解释,从而更加明确了携带凶器盗窃中“凶器”的含义。但是由于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凶器的定义,造成在司法实践对于同一个携带凶器盗窃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做出不同的认定。

  1. 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标准

(一)携带凶器盗窃认定标准在刑法中的规范表述
根据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的规定,在罪状方面,将“携带凶器盗窃”明确规定为与“多次盗窃”“盗窃数额较大”相并列的行为方式,并且不受数额与次数的限制。但是由于《刑法修正案(八)》没有明确规定凶器的概念和范围,从而引发学界和司法实践的热议。鉴于此,2013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三条第3款规定: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二)携带凶器盗窃绝对的认定标准和相对的认定标准
结合《刑法修正案(八)》与两高解释的规定,立法者给我们提供了携带凶器盗窃中关于“凶器”的两个认定标准,(一)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在这里称之为绝对的认定标准;(二)为了实施违法犯罪目的+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在这里称其为相对的认定标准,即不是所有的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之外的器械盗窃的都认定为携带兴起盗窃。第一种认定标准非常的明确,就是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因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本身就是因为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犯罪倾向。第二种认定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必须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目的,(二)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构成盗窃罪。

  1. 携带凶器盗窃与携带凶器抢夺的关系

(一)法律拟制对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限制
1、刑法中关于抢劫罪的规定
通过对法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梳理,我们不难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抢劫罪的规定一共有三个,即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第二百六十七条第2款“携带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及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转化的抢劫。
2、携带凶器抢夺的四种情形
结合司法解释与相关法条我们可以归纳出“携带凶器的抢夺”有四种情形,即(一)无论是携带国家禁止携带的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还是携带国家禁止携带的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器械抢劫的,只要被被害人察觉到,就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抢劫罪;(二)只要携带了国家禁止携带的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抢夺的,不论被害人有无察觉到都应该构成抢劫罪,但它的法律基础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2款;(三)携带了国家禁止携带的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器械进行抢夺的,没有又被被害人察觉,如果不能够证明是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的,定抢夺罪;(四)携带了国家禁止携带的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器械进行抢夺的,能够证明是为实施犯罪而准备的,且没有又被被害人察觉,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可见在立法上,立法者虽然对携带凶器抢夺做了法律拟制,但没有对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进行限制,因此在司法层面要对其进行限制,所以两抢解释规定“如果行为人携带国家禁止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不是为犯罪而准备的,既不转化为抢劫罪”。
(二)携带凶器盗窃与携带凶器抢夺的关系
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的“携带凶器盗窃”和第二百六十七条第2宽中“携带凶器抢夺”中虽然都有“携带凶器”,从字面的语义来理解二者含义看似相同,但是二者存在很大的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以及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与法学原理可知,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在法学原理上叫做法律拟制,法律拟制的特别之处在于:即使某种行为原本不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但在刑法明文规定的特殊条件下也必须按相关规定处理。司法解释对于携带凶器抢夺进行了限制解释,因为该条款属于法律拟制的范畴,在认定上一定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进行综合评价,要遵循疑罪从轻和疑罪从无的原则。
(三)携带凶器盗窃凶器认定的半封闭体系
张明楷老师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对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携带凶器盗窃的依然成立盗窃罪,而不是成立抢劫罪。所以,对携带凶器盗窃的解释,就不应该向携带凶器抢夺那样进行严格限制。笔者非常赞同张老师的观点,另外笔者认为携带凶器盗窃应当是一个半封闭的体系,这里的半封闭是针对凶器来说的,因为凶器就是具有杀伤性的物,而这些物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而变化,会出现很多新型的具有杀伤性的“凶器”,如果对凶器进行严格限制,不利于应对多变的社会。
三、携带凶器盗窃认定中的价值判断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和两高解释为携带凶器盗窃设定了两个标准,但是却没有明确以实施违法犯罪为目和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判断标准。由于携带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器械本身并不是一种违法行为,而是一种生活行为或业务行为,只有当行为人以实施违法犯罪为目的时才能对其作出否定的评价,至于行为人是否以以违法犯罪为目的需要法律工作者结合一定的证据和事实进行价值判断。对于携带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器械是否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也需要法律工作者结合一定的证据和事实进行价值评判,至于法律工作者如何去判断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器械是否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要结合一般人的生活中的常识、常理、和常情以及法官的自由心证。
参考文献
[1]王志祥 张伟珂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盗窃罪新增行为方式评析【J】社会科学2012年5月第25卷第5期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
[2]张明楷著 刑法分则解释原理2004年版【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3]张明楷 刑法学第四版 法律出版社

 

 

 

想制作微课?想写论文?想发表论文? 点这里专家帮你

相关搜索 微课制作/重点课题/教育证书/论文发表/课件制作/

 
   
 

    课件115学培吧提供[国家级课题申报]、[全国竞赛FLASH课件]、[微课制作]、[教育证书办理]、[论文写发]等业务服务

诚实、信誉、团队、合作,力争为你提供最好的服务。----立即联系


 
 

业务办理
鄂ICP备080057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