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2、学生方面
因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 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所发生的事故;学生行为 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所发生的事故;学生 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所发生的事故;学生自杀、自伤所发生的事 故。
3、意外因素
由于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诱发的事故;来自学校外部 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事故;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 害的;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事故。
4、第三人的原因
是指学校和受害方之外的主体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主要有,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的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等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 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校外人员在校内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 生伤害事故”。③
三、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1、高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
第一,特别权力关系说。“这一理论始于19世纪德国,其主要内容是:国家与公共团体 是行政主体,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在一定的范围内,相对人享有概括的命令强制权力,而 另一方负有绝对服从的义务。这一理论为学校获得对学生概括的支配权力提供了依据,即学 校是负有教育目的的,提供专门服务的行政机构,只要校方认为自己对学生的管理行为符合 教育目的,就能任意地对学生课以各种义务而不必承担任何责任,不必受行政一般原则的约 束,与之相应的,学生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各种义务,而无法获得司法救助。这就表明学生 与学校是一种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④
第二,合同关系说。高校在招生时必然要对本校的招生条件做以说明,这是一种要约。作 为学生,在知晓高校招生条件之后,便在学生和学校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在这 种合同关系当中,高校有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就学环境义务,作为学生也有遵守校规校纪的义 务。如果一方违反了契约规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教育与管理关系说。这种关系具有一定的隶属性,不同于行政机关与被管理者之 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既不是特别权力关系,也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那么, 学 校与学生之间在法律上是什么关系呢?从我国的国情来看,我国大部分学校是公办学校,也 就 是说,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同时,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也明确规定学校负有的教育、管理、保护学生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也就是说,学校与学生 之间应该是一种有法律直接规定的特殊的教育、管理及保护等权利义务关系,使教育关系与 管理、保护关系统一。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由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确定的。例如我国的 《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四、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学校的性质以及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笔者主张用民事责任类型中的侵权 赔偿责任来定性比较恰当。学校承担这类事故的责任原则应按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并应当排除公平责任原则作为确定学校责任的辅助原则。
1、对在校生的人身损害的赔偿应按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 6条第2款规定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此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国侵权法一 般归责原则的地位。过错推定指法律规定侵害人就其所指的损害后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就应当负赔偿责任。从本质上讲,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补充形式,其目地是为了减 轻受害人举证的难度,更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学校来说,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首先应从学校的职责看,如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 职责中有不当之处,且这不当之处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学校就应承当过错责任。这里有 必要注意学校是否尽了相当义务。所谓相当注意义务,即根据通常预见水平和能力,应当预 见潜在危险或因认识到危险结果的义务。如果学校应当预见而没有注意或没有采取避免 危害结果的措施,就是未尽相当注意义务。如果学校尽了相当注意义务,就可以免责。
具体而言,教学中由于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体育课、劳动、野营等活动 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教师体罚学生、对学生管理不严, 对 住校生管理不严,对不请假不管不问,发生伤害后不及时采取急救措施等,学校按过错大小 承 担部分赔偿责任;如果是学生之间互殴引起的伤害事件,要视各方具体责任而定,致害方一 方 责任,致害方单方赔偿,致害方、受害方双方责任的或致害方、受害方、学校三方责任的, 按责任大小分担。
2、应当排除公平责任原则作为确定学校责任的辅助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的规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因为之一原则适用于如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动物致害责 任、被监护人致害责任等。在这些规定中,并没有包括学校事故问题。但在司法中有一种观 点认为,在确定学校的责任中,除以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外,还应当以公平责任原则作为辅助 原则确定。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五、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
1、高校应当进一步树立依法治校的理念,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提供符合安全标准 的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自护自救教育,预防和消除 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2、高校受教育者应加强自我约束,遵纪守法。高校的各类规章制度对受教育者更多的 是发挥着示范和引导作用,其管束和命令的功能相对有限。而高校的受教育者大都是成年人 ,已具备相当的自制力,更应该通过严格自律,切实遵章守纪,尽量避免校园伤害事故的发 生。
3、进一步完善学生伤害事故法规。第一,提高立法的层级定位,如果能够上升到行政 法规,更为有利,因为处理伤害事故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一些教育以外的一些关系,也涉及 到人身和财产关系,这些规章难于作出有效的规定。第二,处理办法在程序的设计上应当建 立一个从事故发生到处理的完整程序。第三,处理办法中可进一步加强和体现人文关怀的精 神,促进学校增加对学生的关心和爱护。第四,根据立法目的,还应当建立进一步的制度保 障。
4、对大学生进行爱心教育和珍爱生命教育。目前,大部分家庭是独生子女,孩子成长 期间缺少兄弟姐妹的融合,很容易自私,只顾及自己不考虑别人,应在小学、中学、大学中 增加爱心教育和珍爱生命教育。只有珍惜自己的生命,才能珍惜他人的生命和珍爱世界万物 的生命。目前,学校严重缺乏这方面的教育,学生们很容易偏激,当外界不能满足自己时, 很容易产生过激行为,事后也会表现出没有悔意。
注释:
①郝淑华.对我国校园伤害事故立法的几点思考[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6,(1 1).
②林雪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涉及法律问题研究[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
③孙淑云,孙菊芳,冯瑞琳.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研究[j].职场法制.
④卢祖元.论高校与学生的双重法律关系[j].苏州大学学报,2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