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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析“教师权利”及其法律保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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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首先,在经济上确保教师的生存和发展权。教师首先要生存,这依赖于合理的工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指出,“在影响教师身份的各种因素中,特别重要的是工资收入,因为在现今的世界条件下,其他因素诸如给予教师的地位和关怀、对其重要性的评价标准等,像其他类似的职业一样,基本上取决于其处的经济地位”。国际教师团体协商委员会《教师宪章》指出,“教师有权领取与其社会和教育职业的重要性相适合的薪金,使其能全心从事教师职业而无经济上的顾虑”。在当今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教师的工资略高于其他行业同等条件的工作人员工资的待遇,如欧洲、日本、韩国等中小学教师的工资高于类似或等同职业工资。关于教师“合理工资”标准,在《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中提出了如下指标:“反映教学工作对社会的重要性,从而反映教师及其从参加工作时所担负的各种责任的重要性;与其他要求相似或相同资格的职业的工资比较起来,应待遇较优;为教师本人及其家属提供保证合理生活水平的手段;应该考虑到某些岗位要求较高资格、较多经验和担负较大责任。”
教师的发展权,主要是指教师参加培训和进修的权利。国际教师团体协商委员会《教师宪章》认为,“教师应有权在学术和专业的深造方面,达到最高可能的水平”,“他们有权进修,并获得进修所需的经济帮助”。…当今世界甚至有不少国家用强制干预,命令教师必须参加培训和进修,如美国纽约州的教育法规规定,如果教师持有临时资格证书,那么在职进修是强迫的,为获得永久资格证书,教师们必须在与教育有关的领域或教师专业学科领域拥有硕士学位;即使获得了永久资格证书的教师,在每一学年,学校和学区都举行教员发展日(stafdevelopmentday),教员发展日作为教师的常规活动,所有教师都必须参加。可见,教师的进修和培训不仅是教师的权利,也是其义务。
第二、在政治上确保教师民主管理的权利。相对于学校雇主和教育行政管理者的“强势地位”来说,老师是被管理者、被评价者,处于“弱势”的地位,故教师在政治上的民主管理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行政管理者对教师的评价应力求客观、公正,教师如认为对其评价不公正,应有权申诉;对教师的管理应遵循法治原则,对于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给予纪律处分的措施要明文规定,处分程序亦需合法,教师在处分程序的各个阶段都同样地享受公平的保护,如有权要求用书面通知作出处理决定的论断和依据;有权充分得知有关案件的证据;有权为自己辩护和通过自己选择的代表进行辩护,应给教师足够的时问为这种辩护作准备;有权要求用书面通知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有权提出上诉。目前在美国出现了“校本管理”(site.based management),即教育行政部门在一定程度上把管理学校的部分权力下放给学校,由学校召集教师组成校本管理委员会,实行教师自治,进而实现教师的自治权。
第三,在精神上确保教师的人格权。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尊重教师的劳动价值。教师的劳动并不产生直接的有形产品,而是生成知识、智力等精神产品,其价值是潜在和难以量化的,但其价值又是巨大的,如教师培养出学生的才能,一旦就业后发挥出来,必将产生重大效益。而教师的收入往往是恒定甚至是低微的,不像资本家那样可以获得“上不封顶”的回报。所以,全社会应该对教师的人格和地位予以特别的关怀。二是要尊重教师的学术自由,因为教师是知识分子,整理知识、加工知识和创造知识既是他们的本职工作,也是他们的精神需要。更是他们不可剥夺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法律都认可了教师的学术自由,如美国判例法规定,“适用于教师的学术自由指教育者在其专业权限内进行教育活动。而不应受学校管理者和其他官员不当阻扰或干预的权利”。美国教授协会指出,“大学教师既是公民、有学问职业的成员,也是教育机构的干事。当他作为公民讲话、写作时应不受学校检查或专业的限制”。
三、教师权利的第二个层次:职业权力
教师的职业权力,指教师在学校教育活动中享有的教学权利,它反映的是教师的“公权力”,这种权利的行使具有公众性,因为教师的职业行为大都牵涉到学生或社会的利益。国家应该赋予教师足够的权利以保障教师自由组织教学并达到最佳教育效果的目的;同时,教师应该明晓自己的权利范围,依法治教,依法治学。进言之,教师的职业权利既是教师的自由权利,又是教师的法定义务。教师不得放弃自己的职业权利。从静态上讲,教师行使其职业权利主要涉及到三个要素,即教育环境、学生和家长,相应地,教师应该享有教育环境创设权、管理学生权和对学生家长的平等协商权;从动态上讲,教师要改进、发展教育教学,必须享有教育改革实验权。
——教育环境创设权。指教师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为教育教学创设与准备必要的条件和最优环境,确保进行高效的教学活动,它包括:(1)教师有权使用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有权要求学校改进教学工作条件。《教师宪章》规定“学校的设备不应按照学生的社会地位和学校类型来决定,而应按照教育的需要来决定”,“教师有权在有必要仪器和材料的适宜场所里进行工作。为了教学效果,每班人数不宜过多”,“所有学校都必须有实验室,工场和图书馆”等等。(2)教师有参与教育教学决策的权力,因教师是教学工作的实际执行者,教育改革的各项措施应参考教师的意见,故教师及其组织有权参加新课程、教科书等改革政策的制订工作。(3)教师有选择教科书、教学方法的权利,“因为教师对于学生适用的教具和教法最具有鉴别能力,在批准了的教学计划大纲体制内,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协助下,他们在选择和改编教材、选用教科书和应用教学方法方面起主要作用”。
——对学生的管理权。对于学生来说,教师主要是管理者和教育者的两种角色,首先是教师有管教权,在维护课堂秩序、纠正学生之不良品性、督促学生完成学习任务方面教师有绝对的权利,当然,“在教师的训练和服务的各个方面,不得以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或经济状况为由,而加以任何歧视”,即教师应积极管教每一个学生。其次是教师有评价权,“教师应自由采用其认为对评定学生学业成绩的进步有用的评价方法”。与学校外部考试对学生所作出的结果性评价相比,老师作出的是形成性评价,是日积月累观察的结果,能更真实地反映学生的成绩,故国家扩大教师在评定学生成绩方面的权利,应尽量把评价学生的权利下放到学校,实行“校本评价”。教师的评价权不仅局限在校内,还可延伸到校外,如蒙古教育法规定,教师有权“就本班学生升学和就业问题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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