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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浅谈教师权利法理研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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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3.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即权利义务的统一性是教师权利的本质特征。教师的权利义务作为一种职业权利和义务,表现出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本质,即统一性。从权利角度看,是职业特点决定的权利,不得随意被干涉,不得随意被剥夺。相应地,社会负有服从或保证其权利实现的义务,否则可能构成侵权。从义务角度看,是教师职业决定的职责,教师不得随意放弃履行,也不得随意让他人代为履行。否则,可能造成失职或玩忽职守。这种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是以教师至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一致性为基础的。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决定了教师权利的另一个重要特性,即公益性。教师职业是公共事业,是为公众服务的,具有非赢利性质,是一种非商业行为。教师权利的公益性要求教师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三、指导评定学生发展的教育教学权是教师法律人格的存在基础
从权利的产生来看,指导评定学生发展的教育教学权利是教师在调整教与学培养学生服务社会的过程及其关系中产生并实现的基本权利,是教师其他权利产生并实现的基础。这一基本权利是教师确定自己指导评定学生发展并确定教育教学的存在方式,当这一确定是教师的自我意志不被他人控制而实现自身教育教学意志和利益时,这就是权利。教师能否有权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和自由行使指导评定学生发展的教育教学权,从本质上讲,关系着教师在教育法律关系中能否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问题,即教师的法律人格,这是教师权利的本质所在。人格作为意志的法律能力,意味着教师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和自由行使指导评定学生发展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主体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法律在确认、规定教师权利时显示了一种价值取向,是出于对教育教学主体即教师自身需要而对权利进行确认的,为追求和维护教育教学利益而进行的行为选择,并因社会承认为正当而受法律和国家承认和保护的行为自由。可见,通过指导评定学生发展的教育教学行为实现对个人和社会的改造力,是教师权利价值的存在基础,也是教师区别于其他专业人员的本质所在。这是基于教师在指导评定学生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及其性质所决定的,法律对教师这一基本权利的确认,实质上是对教师在指导评定学生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客观过程及其关系中行为的资格和能力的一种确认。正如基尔克所说的,集体和个人一样,它的意志和行动能力从法律获得一种法律行为能力的性质,但决不是由法律创造出来的。法律所发现的这种能力是在事先就存在的,它不过是承认这种能力并限定这种能力的作用罢了。首先,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教师享有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承担指导评定学生发展的教育教学的自由。其次,指导评定学生发展的教育教学是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教师具有的教育权利能力,其资格和能力发挥的程度,关系着学生受教育权和国家教育权实现的程度和质量。第三,基于指导评定学生发展的教育教学权这一基本权利而产生的受法律保护的教师人格利益,如教师的生命、健康、自由、尊严、名誉等实现程度,关系着教师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价值。
四、教师权利的法律保护与救济
教师权利的法律保护与救济是国家教育权实现的物质保障。一项权益的法律保护,包括法律的事前规则和法律的事后救济。实践中,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主要指当教师的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的事后救济,即法律对其权益予以恢复和补救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程序。基于教师主体性地位的特殊性,即教师一方面是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具有实现国家教育权的公务性特征;另一方面又具有与学校、学生地位平等的民事法律特征。这就决定了教师权利的享有与实现的特殊性与复杂性。
教师对学校而言仍存在着一种人身依附关系,但除了教育法保护外,由于权利性质不同,教师权利的法律保护与救济也是不同的。从民法角度看,教师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我国民法保护的重点内容。从刑法角度看,它是保证教师权利和维护教师公民宪法性权利的法律保障。使社会正义得以实现,达到净化育人环境的目的。我国教师法专门规定了两种追究侵犯教师权利刑事责任的情形。其一,侮辱、欧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二,国家工作人员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从行政法角度看,保证教师权利实现是国家教育权实现的根本保证。行政法律救济主要是通过相关的解决教育行政争议的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赋予教师了解行政机关和学校等教育机构做出行政行为的权利和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陈述、辩解和获得救济的权利。我国教师法中的行政法律救济程序主要体现在教师的申诉制度上。应该指出,我国教师法中的申诉制度与一般意义上的申诉制度是不同的,它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具有行政法上的拘束力和执行力。根据我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在以下情形可以提起申诉:①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我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从事教学活动中的一切权利。如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指导评定学生,获取报酬与民主管理等。②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③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总之,教师权利问题研究究竟该往何处去。在笔者看来,必须把注意的焦点放在教育教学中的自主权上。第一,不能把教师权利仅仅理解为教育法律关系中一般意义上的主体性权利,教师主体性权利的二重性,其重点应该在指导评定学生发展的教育教学自主权上。第二,不能仅仅从教育或是法律的角度来理解和解决教师的权利问题,它更多地是一个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问题,特别是法律问题,当前教育中最重要的是不应把教师权利仅仅看作是一种手段。第三,不能从纯理论的角度来把握教师权利,讨论教师权利应持现实主义的实证态度,不深入剖析和批判现实教育制度对教师权利自主权的压制,教师权利的研究就会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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