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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浅论教师聘任制与教师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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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摘要】:在实施教师聘任制的过程中,应当保护教师的合法权利。首先,教师聘任制不能矮化教师,应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其社会和经济的地位。
【论文关键词】教师聘任制;权利维护;机制
【论文摘要】在实施教师聘任制的过程中,应当保护教师的合法权利。首先,教师聘任制不能矮化教师,应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其社会和经济的地位。其次,建立健全教师组织机构,实现维护权利的途径。再次,健全教师的保障程序机制,使其法制化、科学化。最后,对解聘的教师尤其要注意相关权利的维护。
教师聘任制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的需要设置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重要人事管理制度。它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进行的教师任用制度的改革,代替了过去的行政计划分配与强迫教师终身从教制度,旨在建立一种在双方平等自愿互利基础上的契约合同关系,以实现教师资源的最优配置。由于我国还没有颁布实施《教师聘任制实施办法》,对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没有真正界定清楚,而在推行过程中,教师相比之下又处于弱势地位,权利受侵犯事件屡屡发生。如何在实施教师聘任制中保护教师的合法权利,值得深思。
一 教师聘任制不能矮化教师的地位
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职业。教师肩负育人的责任,是一种神圣的职业。若将教师的工作视同为一般职工为企业提供劳务服务从而将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解释为司法上的契约关系,将会降低教师在社会上的崇高地位。抑制教师奉献精神的发挥。因此,不宜将教师与学校的关系归为一般的简单雇佣关系,教师也不宜等同于一般劳动者而适用《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没有规定教师属于国家公务员,但是规定教师的工作待遇和医疗保障不低于或高于公务员水平。这种在法律上不属于公务员身份却享受其待遇的做法,归结于教师的法律地位尚无明确界定。从实践来看,阻碍将教师定位为公务员的主要因素就是人们担心国家财政将不堪重负。对教师职业的公务员性质分析,起源于现代国家把普及义务教育视为国家的事业。基础教育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教师为社会提供的是公共产品,所以作为政府,应当履行其公共职责,为教师提供基本的以及与地位相适应的保障体系。在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的管理一直是完全由政府负责的,由于中小学教育事业具有公益的性质,因而中小学教师职业不可避免地带有公务员的特点。世界各国都在大力提高教师地位、保障教师权益、改善其待遇,如俄罗斯、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芬兰、葡萄牙等国家均把中小学教师列为国家公务员的职系,日本、韩国则单设教育公务员的职系并采取终身雇用的方法。美国虽然实行聘任制,但若服务成绩优良则以“续任聘约制”或“永久聘约制”的办法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
在世界许多国家都普遍提高教师地位的环境下,我国应采取相类似的做法来保证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维护教师的权利。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将教师作为公务员来定位,并不意味着将教师完全等同于一般公务员,而是借鉴公务员领域的有关机制和经验,建立和健全教师人事制度,提供公务员性质的社会特殊保障,使他们的地位及待遇有一个法律的保障。对此已有学者研究提出,可以借鉴国家公务员等工作人员的工作法规,对教师的考核、任用、奖惩、辞职、辞退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保护教师身份的“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规定不可少。也有人主张将教师的身份看作是教育类公务员,即从事教育的公务员,在法律地位上,既享有和一般公务员相同的身份保障待遇,又有着作为专业人员的特殊地位。对于教师的经济地位尤其是中小学教师要加以保障,以提高其职业的吸引力。而中小学教师职业吸引力的主要来源有两个:一个是教师职业的稳定性,使教师没有太多的危机感。另一个来源主要是教师的福利待遇要比一般的劳动者高,例如,国家住房的补贴,给教师购买住房的优惠权。此外,为了大力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从1985年起,我国设立了教师节,并通过评选特级教师、模范教师来弘扬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使人们认识到教师使命的神圣和崇高,塑造教师的光辉形象。
二 建立健全相关专门机构,实现教师权利维护的途径
在聘任制度下教师的权益维护一方面靠规章制度,明确其权力和职责;另一方面要健全相关管理机构设置,确保教师参与学校的管理和维护自身权益。国外的经验证明,建设一个高效运作的专门的教师组织,既为教师专业发展服务,又为教师团体成员谋利益,这也是确保教师聘任制运行中教师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由于高等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宗旨不同,学校管理机构设立方面各有偏重,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模式迥异。
我国高校没有像国外大学普遍设立的教授会等机构,教授只是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职务聘任、人才引进等方面发挥些作用,提供一般性的意见建议,但是很少有机会真正介入各个层次的决策过程。《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改革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2003年6月16日),明确地将“教授会”评议制度引入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引起了积极的反响①。“教授会”作为大学自治的领导机构、教授管理学校的主要组织形式,其肇始于西欧中世纪大学。在中国,早在1912年颁布的《大学令》中也有规定:大学各科设教授会,以教授为会员……教授会审议学科课程、学生试验事项、大学院生属于该科之成绩、提出论文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以及教育总长、大学校长咨询之事件。1917年蔡元培入主北大,设立评议会、教授会并以之为民主办学、教授治校的组织保障。“教授会”完全可以而且应当成为高校学术权力的组织载体,成为以教授为代表的教师群体民主管理高校事务的有效途径。从零开始组织“教授会”,充分代表教师的利益,科学地进行学术管理和学术评价,为学术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制度和环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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