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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浅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之法律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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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2.2公平责任原则之适用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此即为公平责任原则。由于体育教学的特殊性,双方均无过错的意外事故,特别是在单双杠等器械的练习中以及足球、篮球等对抗性体育活动中时有发生。体育运动的对抗性导致人体直接接触和碰撞,从而使参加者的人身安全与事故隐患相伴而生,在根据比赛规则进行的比赛中受伤属于意外事故。对此类事故的处理,依据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合理分担责任,是符合民法的公平原理的。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事故作了不同的规定,即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这样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对学校而言则有推卸责任之嫌,有违公平责任之归责原则。
3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确定
确立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而要判断学校或学生有无过错,首先要搞清的是学校对学生应承担什么责任,学生在学校应遵守怎样的规则。然后才能明确责任主体,界定责任范围,最终落实事故的赔偿责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3.1学校的责任认定
按照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对于在校学生应当承担教育、管理、指导和保护的职责。由于未成年人在校接受教育期间,家长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未成年人又必须始终处于被保护状态,因此学校对未成年人除了教育之外,还负担起管理、指导和保护的职能。当然,这种保护职责并不是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而是基于教育法的规定,对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的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在该期间无法履行的教育和保护作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保护职责,“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而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职责。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第2款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学校对学生应尽的管理、保护职责,并不意味着学校成为学生的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只能是父母等亲属,学校不在其列。同时学生进入学校学习、生活期间,也不意味着其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转移给学校,学校承担的责任是独立的责任。委托监护应有协议存在,家长送子女进校接受教育并不构成委托监护协议。
依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4、5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职责主要是: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事故发生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第7条还规定了“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明确学校不对学生承担监护职责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在这样的规定下,学校如果在教育、管理和保护方面失责,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学校应在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方面对学生尽“相当注意义务”。学校履行了教育规定的特定职责,并对在校学生尽了“相当注意义务”,即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可以免责。校方未尽“相当注意义务”,可认定为有过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学校和学生都存在过错,即在混合过错情形下,则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双方都无过错的意外伤害事故,本着公平责任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可以分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责任人员追偿。所谓“相当注意义务”,应当与学校职业特征和其预见能力相适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宜夸大或缩小。
3.2学生的责任认定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年满l8周岁的公民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从事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未满l8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由其代替未成年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学生的责任承担者可分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与成年学生两类。
学生在学校应遵守的规则,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第7条第l款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生若未履行应尽的职责,违反了学校规定的“注意义务”,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未尽“配合义务”,则认为学生或其监护人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学校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未成年学生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成人学生的责任则应当由本人承担。但考虑到学生的特殊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1条规定,学生致人损害时年满l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在学生的责任范围里,如果学生和学校双方都存在过错,也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都无过错的意外伤害事故,也同样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分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目前尚无专门法律、法规规定而只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这只属于部门规章,在法的效力及适用范围上远不及法律法规有效,并且也存在着一些与民法原理相抵触的地方。我们也企盼着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尽快出台。在目前的情形下,我们应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民法原理,坚持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并辅之以公平责任原则,分清责任是非,明确责任主体,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做出公正合理的处理,确保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身心健康发展,确保学校这一学府之地的一分安宁与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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