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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高等学校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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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高等学校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由网友提供或由论文课件115学培吧于网络收集与整理,其版权属于原作者。
摘要:在传统的民法学教学模式渐已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的情形下,民法学教学改革已经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对传统民法学教学模式的缺陷进行分析,针对性的提出来了民法学教学改革的应着重从实践性教学的角度入手,以期实现民法学教学与真正的素质教育的良好结合。
关键词:民法学教学教学改革教学模式诊所式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2005)-10-031-02
尽管高校的法学教育改革已进行了多年,但从总体上看,目前法学教学过程并没有真正摆脱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民法学教学作为其中的一个环节,同样也是这样的一种局面。即民法学教学,无论是培养模式还是教学过程、课堂教学还是实践教学,都没有真正做到民法学教学与素质教育的融合。
一、我国民法学教学的沿革
我国法学教学源远流长。从远考证,可以追溯到魏明帝。据《三国志·卫觊传》记载:明帝即位,觊奏曰:“请置律博,相传教授”。就是说,自那时起,中国便有了正轨的法学教育。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学教育始于1898年成立的京师大学堂的法科,即北京大学法律系的前身。后来,在北洋军阀和国民党统治时期,法学教育有了一定发展,除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外,还开设有诸如朝阳大学、东吴大学这样一些以法学教学为主的专门性大学。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律教育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到如今,法学教学的水平已经初具规模。
民法学教学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环节。我国民法学教学是伴随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而兴起的。我国历史上,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一直沿续到清末,这其中民法一直未能以独立的资态出现在我国的法学体系中。清末,我国首次编纂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公布,清王朝就覆灭了。其后,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并在其统治时期颁布施行。新中国成立以后,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作为六法全书的一部分《民法典》也在内地失去了效力。这以后,在一定的时期内,我国的民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存在。之后,我国也尝试制定民法典,但均实行。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民事立法才随之发展,盛况空前。伴随着民事立法的发展,民法学研究、教学也在我国法学研究、教学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壮大。
二、现今民法学教学的现状
我国民法发展的曲折性,使得我国民法学教学资源非常有限,民法教学滞后于时代的发展。由此在现今民法学教学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
第一,法科毕业的学生在面对民事法律实务时动手能力不尽如人意。尽管法科的学生经历了正规化的法学教育,但在具体实践中,这些学子们并不见得的能胜任所在部门法律事务的需要。至少,在一开始面对现实问题时,不能够得心应手。一般来说,一个法学院毕业的学生要用2到3年时间过渡,才能胜任法律工作,有的法律系毕业生连起草合同这样的最基本的民事法律事务也不会。
第二,法科学生在社会现实面前反而觉得自己的民法理论水平不行,容易产生一种迷茫的心理。在现今的教育模式下,学生们学的只是一些“之乎者也”之类的东西。而在现实生活中,民事行为是千差万别的,导致的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也是民法学教学过程不能加以详诉的。当学生们真正与社会现实接触时,才会发觉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甚至,社会现实与法学理论知识的规定是完全相反的两个不同概念。这时,学子们会感到,自己所学的一些知识已经过时,甚至怀疑所学知识的正确性。
第三,与非科班出生的同事们相比,法科毕业的学生,并不占有优势。经历了正统的法学教育的学生们,原本应比没有经过正规法学教育的同事水平要高,但事实往往是相反的。或许法科毕业的学生经过一定时间的社会生活的磨砺,最终会体现出他法科毕业生的本色,但在开始的时候,法科毕业的学生在面对具体的司法实务时,往往表现的只能空谈理论,纸上谈兵。
导致以上情形的出现,总的来说,是由于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滞后性所致。具体到民法学教学方面而言,现今我国民法学教学无论是在教育的培养目标、结构设置等宏观方面,还是从教育模式、方法、内容和课程设置等微观方面,都还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在培养目标方面,民法学教学没有和法律职业的要求紧密结合。长期以来,法学教学并非从事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更不是惟一途径,因而民法学教学也只是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缺乏实践能力的培训。这使得法律职业与民法学教学之间缺乏制度联系,民法学教学与民事法律实践脱节。把民法学教学作为纯粹的知识传授性的教育,虽然能使学生具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但缺乏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能力。
第二,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民事法律条文以及论述民法学课程的体系、历史发展、概念的争论及一些基本理论,其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而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所涉甚少。但是,在现实中纯粹的民事条文的分析几乎是不存在。
第三,民法学教学方法单一。在民法学教学过程中,讲授式的理论教学过多,其他的教学方法,如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运用过少。
由于现行的民法学教学存在以上的这些问题,因而造成现在的民法学教学只是传授给学生一些基本的理论知识,而不能使学生们学会如何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更别说,运用民法学知识分析社会现实。由些可知,如今的民法学教学与我们社会的需求是不相适应的。民法学教学与真正的法学素质教育相去甚远。民法学教学改革势在必行。
三、民法学教学改革的方法
进一步分析,我国传统法学教学的模式是一种训政式的、由上而下的“填鸭式”的灌输模式,学生和老师的关系是不平等的。老师是传道授业者,学生是悟道者。是否能够悟道,关键在于观点是否和老师统一,而是否授业合格,关键在于学生是否把一些空洞的理论记住。所以,民法学教学长期停留在“注释”法律条文的层次上。实际上,就我国民事立法本身来看,往往已经滞后于形势的发展,而在民法学教学中又忽视前瞻性,如此教学,理论肯定与实际相脱节。加上民法学教学处于一种闭门造车的情形中,只有空洞的让人磨的牙都发痒的一些理论,而实践中的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形却不能进入课堂,这样教学教出来的学生“天生营养不良”,经不起社会现实的推敲。因而对症下药,民法学教学必然做出积极的改革:采用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法律思维,把“经院式”、“填鸭式”的民法学教学模式转变为理论和实践融为一体的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教学模式。
这样的教学模式,西方的法学教学早就探索过。例如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的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临床法学教学”又叫“诊所式法学教学”(ClinicalLegalEducation), 这种教学方式旨在于:教给学生基本的处理各种复杂法律问题所必备的法律原理、原则和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发现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Think like a lawyer)”。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与以往的“社会实践”和“毕业实习”是不同的。其中存在以下差别:第一,在实习中,学生作为旁观者,不参与具体的法律事务的处理;诊所式教育方法中学生则是处理法律事务的核心,因而必须主动去做。第二,实习不列入正式的法学教学过程之中,只是社会实践的一个环节,老师往往不会和学生在一起,对学生的行为作出指导;而诊所式教学则是教学过程的一个中间环节,老师和学生们在一起探讨问题,同时经常性的、有针对性的指导学生进行学习。第三,实习往往是随机的碰到案件,学生也往往在案件没有结束时就离开了;而诊所式的教育方法中,案件是有针对性的,学生也能够自始至终的办完案件。

当然,我们考察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学教学模式时,应当全面的来考察。美国的法学教学模式与我国的法学教学模式是不同的。我国的法学教学模式是一种通识型的教学模式,而美国的法学教学模式则是一种职业式的教学模式。在美国,法学教学属于研究生教育,进入法学院必须获得非法律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但是,无论是美国的法学教学还是中国的法学教学,有一点肯定是相同的,法学教学是要培养法律人才的。而法律人才不仅是理论扎实的,而且也是动手能力强的。从这一点上而言,美国的实践性法律教育值得我们借鉴。
由此,我认为我国的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教学的角色的转换,引入诊所式法学教学。
首先,在角色转换这个环节上,教师不应该总是站在传授理论知识的角度教授课程。教师应该把课堂当作一场小型的晚会,这其中每个学生既是演员又是观众,而老师则是晚会的主持人。在设计课堂内容的时候,教师应该引导学生由浅入深的领会基础理论知识,并将其引入更深层次的理解应运。当然这对老师和学生的要求比较高,老师在教授每一门课之前都应当对课程作一个总体的规划,将课程的内容按课时分段,然后将每一段的内容纳入到一定的课时量中。在规定的课时量中,完成所要涉及的内容。而对于学生来说,按照老师布置的任务,在课前自学下一课堂所要学习的内容,并积极参与课堂学习。教师在课堂上的作用就是促进讨论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并在最后为课堂作出总结。当然这样的课堂学习,要想取得较好的效果,必须是老师、学生共同努力。
其次,引入诊所式的法学教学的合理成份,让学生更好的理解民法学理论知识,同时极大地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没有经过法律实践,法律学习就如同纸上谈兵一样。而诊所式的法学教学恰好能够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的机会。实行诊所式法学教学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通过运用实际案例,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诊所式教学的实质和目标是老师和学生共同攻克难关,协调处理所面临的法律事务。在处理实际案例时,师生从不同的角度思考所面对的法律问题,然后协商讨论达到共识,从不同的角度将理论探讨推向深入。在这个过程中,始终要坚持以学生为主,老师居于指导地位。通过实际案例锻炼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比如如何与法官、检察官、对方当事人打交道;如何查阅案卷材料,准备证据,撰写司法文书,如何准备庭上辩论等。
第二,尽可能地让学生自己动手。在这种教学过程中,老师和学生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学生在运用知识处理法律问题的时候,老师的指导应该是一种平等对话式的指导。学生亲自接触案件,处理法律事务,老师只是作为“旁观者”发言,而不是对教学内容的传授。老师和学生都处于独立的地位,双方不必追求对同一问题的共同见解。对学生的观点不要轻易做出“好”与“不好”、“对”与“错”的判断,让学生能最大潜能地发挥自己的理解能力、判断能力、创造能力。
第三,诊所式教学方法仅是为了弥补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而提出并实践的,它并非要完全取消或取代传统的教学模式。在引进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的过程中,不能把它与传统的教学方法对立起来。因为在任何的法学教学过程中,基本的理论知识的传授是必不可少的。
总结
美国学者乔伊斯在《教学模式》中指出,“没有一种教学模式是为适合所有的学习类型或学习风格而设计的”。所以,民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过程中,只要是有利民法学教学的成份,我们都可以吸收借鉴;只要是能够优化民法学教学模式的方法,都值的我们尝试。总之,民法学教学的改革任重而道远,需要法学界的各位同仁共同努力!
本文系作者所承担的文法经济学院<<高等学校民法学教学内容与方法的改革>>课题的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学年鉴1989,法律出版社。
[2]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
[3]贺卫方主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4]高新发:改革大学教学模式培养大批创新人才[J]。高等教育研究,2000,(6)。
[5]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6]和学新:教学主客体关系的层次分析[J]。上海教育科研,1998,(1)。
★本文是笔者承担的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教改项目《高校民法学教学内容与方法改革》的子课题。
作者简介:
刘德良,北京邮电大学文法经济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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